第二百五十五章 改革税制(一)-《汉并天下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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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诺!”
“启奏天家,我中国之地,自古以来便实行以土地税(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)为主,以商税(包括关税与市税)为辅的制度。这一税制,早在周天子时期便已经出现,到了前秦时期已渐趋完备。”
“前秦典籍《周礼·大宰》有云:以九赋敛财贿。九赋即指邦中、四郊、邦甸、家削、邦县、邦都、关市、山泽、币余等九种赋税。不过在前秦吞并天下之前,诸侯各国纷争不断,而各诸侯国却相继实行“履亩而税”的田赋制度。如齐国的“相地而衰征”,即根据土地的好坏或远近分等级征收田赋;鲁国的初税亩,即不分公田、私田,均按亩缴纳租税;楚国的“量入修赋”,即根据收入的多少征集军赋;郑国的“作丘赋”,即按田亩征发军赋。而后各国为了应付战争支出需要,争相进行赋税制度的改革。例如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,承认土地私有和买卖,按土地多少征收田赋,按人丁征户赋。鼓励耕织和分户,对耕织收入多的,免其徭役;一户有两个以上成年男丁而不分家的,要加倍征收其赋税。这些改革,促进了民间商贸的发展,增加了朝廷的收入,为以后前秦统一六国积攒了充实的国力!”
“而始皇帝兼并天下,便颁布了: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,令所有大户和有田的农民自报所占有土地的数额,规定每顷土地缴纳饲草三石、禾秆两石。如隐报土地,少缴或不缴租税,要受到惩处。乡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,也以隐匿田亩论处。除田赋外,前秦还征收包括户赋和口赋在内的人头税;并征用大批民夫,如服役于郡县的“更卒”,服役于中都官的“正卒”,以及屯戍边境的戍卒。由此百姓的赋税徭役负担沉重。”
“如今我大汉的赋税承袭秦制,但鉴于前秦灭亡的教训,减低了田赋的税率,先规定十五税一,以后又减为三十税一。除田赋外,还另有“算赋”、“口赋”、“更赋”等人头税。算赋开始于高祖四年,民十五岁至五十六岁每人均出算赋钱, 一百二十钱为一算,贾人及奴婢加倍,出二算。到了惠帝六年减轻算赋三分之一。口赋是未成丁的人口税,孝武皇帝在位期间朝廷对外用兵频繁,导致国库匮乏,于是令民三岁至十四岁出口赋每人二十三钱。”
“此外,朝廷还规定民二十岁开始服徭役,到五十五岁免除,不服役的可一个月出钱二千,谓之更赋。此外,朝廷还征收户赋,户赋是在封君食邑内对民户征收的一种税,每户二百钱,供封君列侯享用,不直接列为朝廷的收入。”
“到了如今,在朝廷的收入之中,主要税收是田赋和人头税,另有名目繁多的商税和山木等杂税。其中包括有对商贾手中积存的钱财与货物征收“算缗钱”,对车船所有者征收“算车船”;对买卖的马牛羊等牲畜征收牲畜税,盐、铁、酒税(或专卖)等;还有货物通过税即关税和对市肆、额征收市租。”
大司农耿寿昌洋洋洒洒说了大半个时辰,天子刘洵听得非常认真,也肯定了自己的想法:大汉朝廷征收的商税太少了!
如此一来,即便是民间商贸大兴,朝廷也征收不到多少税赋,大头都被民间的门阀士族和豪强收入囊中了,天子刘洵意识到自己的富国强兵之策并没有达到目的,反而让那些豪族变得越来越肥!
接着,少府卿霍利也为天子刘洵解说了一些关于朝廷赋税的情况。
早在前秦时期便有成文法典《秦律》,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法律有《田律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金布律》、《关市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工律》、《徭律》等。对征税的对象、品目、税率、纳税人、处罚等都有明确规定。
而大汉在秦律的基础上发展得更加完备。当年孝武皇帝任用张汤、赵禹等人制定的律令就有三百五十九章之多,对执法犯法官吏的制裁也更加严厉。
魏、晋、南北朝和隋唐时期,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。到了宋、元、明、清时期,随着均田制的破坏,土地兼并之风日盛,在不断清丈田亩、整理地籍的基础上,逐步实现地、户、丁税的合并征收,并加强商税和盐、茶、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,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。
听了许多之后,天子刘洵不由得想到了后世历朝历代的赋税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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